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暂停经营使用广西凌云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复方金银花颗粒的通知
来源: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2-24 09:44:05
2月22日,四川省药监局官网发布“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暂停经营使用广西凌云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复方金银花颗粒的通知”:暂停经营使用广西凌云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凌云制药)复方金银花颗粒,并协助做好药品召回有关工作,并加强对该产品的风险监测。
《通知》指出,广西凌云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质量管理混乱、记录不真实、生产过程无法追溯,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为控制风险隐患,广西局责令暂停复方金银花颗粒的销售、使用并全面召回。
通知全文: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暂停经营使用广西凌云县制药有限责任
公司复方金银花颗粒的通知
川药监办〔2021〕26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
近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召回广西凌云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复方金银花颗粒的函》(桂药监函〔2021〕84号),请求对其辖区内生产企业广西凌云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品种复方金银花颗粒进行下架并协助召回。请立即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上述产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下架等风险控制措施,协助做好药品召回有关工作,并加强对该产品的风险监测。
联系人:余志明、柏印,联系电话:028-62129959。
附件:
《关于协助召回广西凌云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复方金银花颗粒的函》(桂药监函〔2021〕84号).pdf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2月20日
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站注明“来源: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门户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门户”。
2.本网站注明“来源:******”的所有作品,均转载或摘编自其它媒体。其真实性、隐含的商业信息和广告类由来源网站负责。与本网站和上级主管单位无任何法律关系。
3.本网站在转载其他媒体资讯过程中,会就敏感词和表达方式进行删除或修改,并不代表修改后的资讯为本网站原创或版权所有。
4.作为政府网站,本网站发布资讯均为公益、非盈利性质,无任何导向性。如有机构和企业因错误解读新闻资讯而产生的商业纠纷,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持签订的协议和合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合理合法解决。
5.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6.如本网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