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规范零售连锁门店间药品调拨管理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发布日期:2023-02-10 14:23:22
为切实做好我省疫情防控用药供应保障工作,确保调拨药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日前,云南省药监局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零售连锁门店间药品调拨管理。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连锁门店间药品调拨管理的通知》要求,同一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间在调拨药品时应以州(市)为区域进行门店间的相互调拨,不得跨州(市)进行调拨。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即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不得直接进行门店间的调拨。冷藏药品调拨,应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能够保证药品调拨过程中温湿度持续符合要求,并能实现调拨全过程温度记录可追溯。
《通知》要求,零售连锁总部须制定药品调拨管理制度,包括调拨备案流程、程序、操作规程等,对各连锁门店间的药品调拨实行控制性管理,在计算机系统中对所调拨药品在各连锁门店间的重新分配情况及时调整,有效追踪调拨药品的准确流向;连锁总部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具备实现同区域内连锁门店间商品调拨需求的网络备案功能,由调拨门店上报调拨单据上传至企业总部备案,调拨单据应注明调拨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剂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厂商等数据信息。总部质量管理部对上传的商品调拨单不得修改,并按照药品验收的有关规定保存三年备查。
连锁门店间调拨的药品,由验收人员按要求进行质量验收,以确保调拨药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不超范围经营,做好验收记录,妥善保存。在验收中如发现调拨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直接退回总部处理。
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站注明“来源: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门户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门户”。
2.本网站注明“来源:******”的所有作品,均转载或摘编自其它媒体。其真实性、隐含的商业信息和广告类由来源网站负责。与本网站和上级主管单位无任何法律关系。
3.本网站在转载其他媒体资讯过程中,会就敏感词和表达方式进行删除或修改,并不代表修改后的资讯为本网站原创或版权所有。
4.作为政府网站,本网站发布资讯均为公益、非盈利性质,无任何导向性。如有机构和企业因错误解读新闻资讯而产生的商业纠纷,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持签订的协议和合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合理合法解决。
5.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6.如本网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